锄下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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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所以我得解释清楚啊,对不对?”

“可要是解释不清呢?”秋穆反问道,“要是无论如何都解释不清,你是选择接受农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还是要对他们使用治安主任的‘权威’?”

听到这话,李有河愣了一下儿。她想了几秒,小声说道:“当然,治安主任不能脱离群众。”

她逐渐冷静下来,而秋穆平和地解释道:“你现在看,会觉得那些会员们辨识不清,他们不明白该‘偿命’的不是地主的个人而是封建制度。可是在‘地主害死人’这件事儿上,不同身份的人却会有不同的感受。”

对于那些地主而言,他们觉得这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们无论是指使民团还是强占土地,对他们而言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对于普通农民的死没有直接的感受,一斗米对于他们而言就只是可有可无的一斗米,他们也不能理解这一斗米对于别人而言就是一条命。他们因此而害死了人也不会觉得有什么触动,因为在他们看来,他们只不过是多得了一些利益罢了,有没有这点儿利益与他们自己的生死无关。

而对于那些受害者的家属而言,他们的家人却是被那些地主害死了。尽管导致这悲剧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地主占有土地、拥有绝对权力的封建制度,但对于那些失去家人的人们而言,最直观的感受并不是封建制度的不合理,而是直接施害者——地主——本身的残忍。“封建社会的黑暗”对他们而言只是理论上的某种结论,他们要报仇也不会去找虚无缥缈的“封建社会的黑暗”,而是去找那些地主本人。

但在一个已经理解了什么是“根本原因”的人——例如一个村公所的干部——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人人平等,人们不应该互相迫害,而应当团结更多人去一起推翻旧社会的黑暗。

因此,那些年轻的马列主义者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受迫害的平民们理解了“根本原因”,他们就不再拘泥于直接对个别施害者的报复,而会自动组织起来去反抗整个黑暗的制度。然而他们总是忘了,对于那些直接受到迫害的人们而言,他们的愤怒是直接指向施害者的。这是一种只有经历过才能感受得到的情感,或许只有“圣人”才能将这种情感压抑住,但总不能指望群众都是“圣人”吧?

毛曾说过:“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②。”

这并不是因为人们从理智上不懂得“和平”地解决问题,而是长期受压迫的人不得不发泄出这种愤怒——就像开闸泄洪时的压力,人们可能不希望它释放,但它也不得不将自己释放。

因此,革命的开始总是激烈的,这是一种自然的现象。

注释:

①指水井旁安装用于提水的木制轱辘,通常会有相应的把手。

②出自《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报告》,1927年3月5日。

作者有话要说:  想象中:

中央:强制“双减”,限制地主的权力。

解放区:要求“双减”,尽量限制地主。

村公所:对不“双减”的地主进行处罚。

群众:和地主商量要不要“双减”。

实际上:

中央:要“双减”,先不分地。

解放区:直接分地!

村公所:分地,控制住地主。

群众:控制个鬼,直接宰了!

————————

李有河:喂,不是说中|共领导革命吗,这跟说好的剧本不一样啊!

☆、第七十四章:好的坏的

村公所的干部们对于一部分农会委员想要处决地主的要求感到忧心忡忡,然而农会会员大会上讨论的结果,也并没有完全认同处决地主的主张。

一开始有许多之前受过迫害的农会会员强烈要求“杀人偿命”,但后来也有一些人提出质疑,认为像是多收地租、放高利贷等做法并不属于“直接杀人”,那些地主在做这些坏事儿的时候也并没有故意想要害死别人。

而且,很快另一种反驳“杀人偿命”的观点也被提了出来。一个年轻的寡夫向大家指出,村里从前不只是地主会打死穷人,也有些中、贫农形成的“派别”之间会发生争斗,他的妻主就是在这样平民之间的宗派武斗中丧生的。可以说,之前由于所谓的法规都是官吏压迫农民的,村里基本上没有法治,许多事儿都是靠私下里的争斗解决。在这种环境下,不光是地主会指使民团打穷人,穷人与穷人之间也会打斗。

这样一来,似乎地主间接与直接地害死人都有了“理由”,但会员们并不认为这种理由足以免去对地主的刑罚。因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地主由于掌握着土地和村里的统治权力,都对普通农民处于绝对优势,并且他们之前也无时无刻地利用这种绝对优势在村里攫取利益。如果一个地主家里有地却不剥削、有权却不私用,那么农会的会员们可以说她是一个“完美”的地主,不用受到惩罚——但这样“完美”的地主显然并不存在。

可是,由于以上这两种观点,大家也逐渐认同了,不能把地主害死穷人单独来看待,而要结合当时的环境和地主的动机来分析应该受什么刑罚。

但目前谁也不知道该如何量刑,所以农会委员丁福多提出:应该以秋云山和王高从作为标准。

这是一种朴素的判例法①思想。秋云山和王高从原先都是地主,而之前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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