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部门侦查安延公司诈骗案进入实质收官阶段的同时,另一个颇具黑社会色彩的经济纠纷案也进入了尾声:
一天下午,夏天正在办公室看当天的《深圳特区报》,忽然在广告版看到龙岗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该公告称:
家乐大酒店的各债权人:
家乐大酒店的260名员工与该酒店因工资争议一案,员工已依据生效的深圳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龙劳仲案字(1998)第x7号仲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本院受理的吴南生、李荣等原告诉该酒店欠款系列案业经审理终结。1┐2┘3d↘i点现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酒店内的全部资产并进行处理,敬请该酒店的各债权人尽快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便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夏天看到这突如其来的消息,顿时感到:原来区大郎故作姿态在法院一审开始时变生花样,在二审时又装模作样提出种种不是,目的只是拖延时间,好为他转移财产找到必要的时间和空间。而且从法院的公告看来,该酒店已经赖债不短时间了。你看,导致整个酒店260多名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工资,少说也是拖欠了八、九个月的工资才有可能对簿公堂。那么裁定下来后,又会经过一段时间,酒店拒不执行,才上到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算起来。应该是一年多以前就考虑溜之大吉了。而这个时间正好是我行的一审判决胜诉的时间。可见这个区大郎的心计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准备向行长提出来,马上与龙岗法院取得联系。申报债权。
于是,他拿出纸笔,写了一个文件清样,第二天,当王显耀来到支行后,跟他做了汇报,王显耀表示同意。签发了该文,其文如是说: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60号
关于对家乐大酒店主张权利的申请
深圳龙岗人民法院:
贵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告家乐大酒店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我行作为该酒店的债权人之一,对此深表感谢!
我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曾于1994年11月贷款540万元给家乐大酒店,因该酒店到期拒不还本付息。我行于1996年9月对该酒店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依法判决我行胜诉。但家乐大酒店为拖时间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上诉省高院,省高院于本年七月终审裁定:驳回家乐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我行申报债权:本金540万元,利息截至1998年6月20止为3224064.69元,合计本息8624064.69元。盼请贵院本着维护正常金融和经济秩序的精神,依法确认我行债权主张并参与对查封财产的分配。
特此申请。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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