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市易务权力过重,市易务从事商品批零的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
这其实是让市易务官吏捷足先登,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外地客商那里“贱买”物货,再批发“贵卖”给本地商人零售。
在此过程中,本应由“贱买”物贷的市易务官吏承担的赊贷本息,却全部转嫁到零售商户身上。
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转嫁赊贷本息,必定会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使市易务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的市场垄断机构。怎么避免?怎么解决?
其五,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如何保证不会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其六,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官员们为提高政绩,必然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怎么解决?
其七,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如果发生此类现象,必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需不需要监督?如何避免其发生?
其八,中书说市易法遇价贱增价买进,价贵则低价卖出。所谓“贱以买,贵以卖”,但是官员为了获利,会不会“不贱而贱以买,不贵而贵以卖”?如何避免?如何监督?
其九,会不会有官吏违规操作?比如即假借他人之名从市易务赊买;比如让没有赊买的人白出息钱;比如勒令商贩不得往他郡,多为留难;比如操纵价格,倍获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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