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即刻就不说话了。她来看了我一眼,“怎么?生气了?”
我摇头,“没有。不过童谣,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就是在你面前的时候老是想说话,可能是我太想在你面前表现的缘故吧。”
她的脸红了一下,“冯笑,我们不说这个好吗?”
此刻的她正在看着我,而且她的眼神让我忽然感觉到了一种压力。猛然地,我忽然想起那次我和童谣一起去拜访那位康先生的时候那位智者对她的分析。
当时,那位康先生一见童谣就知道了她警察的身份,因为他说他发现童谣总是会习惯性地去看别人的双眼之间的那个位置,而且他还说,那是警察的习惯,因为那样的眼神可以无形中给对方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
也就是说,童谣其实对心理学应该很有研究的。
可是,她为什么在刚才的时候要表现出一种对心理学方面的了解很表浅的样子?
这一刻,我忽然觉得她好虚假。所以,我禁不住就生气了,而我生气的原因是自己有一种被她戏弄了的感觉。
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当一个男人得不到某个女人的时候就会莫名其妙地产生这样愤怒的情绪,而且往往容易去把一件小事情夸大。所以我即刻地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就开始竭力地控制着自己内心里面忽然产生出来的这样的情绪。
我说:“童谣,我想回去了。”
她看着我,“你真的生气了?”
我估计是自己刚才忽然变化的脸色被她注意到了,我说:“童谣,其实很多事情你都清楚,但是你为什么非得要来问我呢?”
她很诧异的样子,随即来问我道:“你指的是什么?”
我禁不住就说了出来,“你明明对心理学很有研究,但是却装出知之甚少的样子。你这不是在戏耍我吗?”
她即刻瞪着我说:“冯笑,你怎么能这样想呢?我对你前面说的那些真的不懂。我是学过心理学,前面我已经给你讲过了,不过我对催眠什么的根本就没有研究过。你知道我为什么会对那样的东西感兴趣吗?因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广泛使用这样的技术呢?”
听她这样一讲,我心里顿时就好受多了。我问道:“那么,在法律上有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催眠术的规定吗?”
她点头,“在我国,从立法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可否作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线索来源。从司法实践上看,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至于根据非法方法所得口供而获取的其他物证、书证更是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而且更能确认该口供的真实性。法律的容忍使讯问中的催眠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间。不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莉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但二者究竟孰轻孰重,长久以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很多人认为,通过催眠所获得的言辞并不必然真实可靠,催眠术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且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在讯问中,催眠术必须被严格限制使用,以避免这种应急方法的滥用。”
我点头道:“也就是说,对于催眠术在审讯中应用其实还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
她点头道:“是啊。现在有人提出,催眠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案件范围限制。使用催眠术获取口供的案件类型一般是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性质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证据不易收集,而如果久侦不破,将会导致这类恶性暴力性犯罪越来越猖狂。二是程序限制。首先只能在一般讯问方法难以奏效时使用。讯问,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言语上的交锋和交易。高水平的审讯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在较短时间内合法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催眠只能作为一种杀手锏最后使用。因为一旦这一技术泛滥,不仅会导致公安队伍整体讯问水平的逐渐衰落,还会大范围地剥夺被讯问方的应有权利其次,应用催眠术时,必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并且得到检察院相关部门上级领导的书面批准。建立这一程序屏障。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催眠术的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的危险。第三,催眠术的实施主体一般包括两个:催眠的诱导人员和参加案件审讯的侦查人员。前者必须是高级专业人员,如符合条件的精神病学专家、心理学家、医生等后者在获得书面批准后充当催眠协调员,组织催眠讯问。第四,催眠过程和催眠后的讯问情况要完整地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以保证对催眠术使用的监督。”
我觉得这样的一些规定很有必要。不过“童谣,那你干嘛要和我谈及到这样的话题?”
她叹息着说道:“可惜我不是警察了。。。。。不过今天的这个话题忽然让我有了一个新的想法,那就是我今后完全可以从事这个方面的研究啊。冯笑,你觉得可以吗?”
我想了想,顿时很是替她感到高兴,“好事情啊。这样的课题可是很超前的。不过你的科研经费可得由你自己筹集了。”
她看着我,“我们一起研究这个课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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