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张云会的辩护人,在接受了委托以后,我花费大量的时间研究本案的具体情节和检察官提供的材料,也了大量相关的判例。但是,在我思考本案材料时,有一个问题时常闯入我的思维,这个问题常常强烈地干扰甚至中断我对本案具体情节的推敲。
这问题就是:作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公仆,国家干部,应该如何执政?如何体现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从检察官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不是一起突发的孤立事件,而是一个不断累加不断激化的连续性事件,从大张村村民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发生到事件激化发生本案,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分水岭,那就是农民群众的上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然后才是农民群众自主自发的过激的维权活动。可以说大张村村民上访无果与本案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大张村村民不断上访过程中,我们兰马县县乡两级干部是不是创造了可以奉为楷模的干群鱼水关系?如果没有,是不是创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谐的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谁?是农民群众还是国家干部?
我曾经查阅了人民日报在当年报导焦裕禄书记的事迹,看看焦裕禄书记是如何处理群众利益的。人民日报是这样写的:“1962年秋天,正是豫东兰考县遭受内涝、风沙、盐碱三害最严重的时刻。党派焦裕禄来到了兰考。第二天,当大家知道焦裕禄是新来的县委书记时,他已经下乡去了。他到灾情最重的公社和大队去了。他到贫下中农的草屋里,到饲养棚里,到田边地头,去了解情况,观察灾情去了。”
这就是焦裕禄对影响农民生活的严重自然灾害的态度。这段描写曾经激励了多少人!曾经使多少干部立志为人民的幸福贡献终身!也许有的干部在听我说焦裕禄,感到十分可笑。他们可能在:“现在是什么年代了?你还在这里说什么焦裕禄!”
我认为不对!非常的不对!焦裕禄的精神是永存的。焦裕禄的精神是我们执政党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高度体现。是我们共产党的生命。如果一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没有丝毫的焦裕禄精神,从根本上说,他就不是人民的公仆。
她就本案相关的事实而言,现在我们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农民上访、集体上访、冲突、再激化的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正是这个事件把我的委托人带入了今天的法庭。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焦裕禄同志在兰马县,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如果我们的县乡干部都能有焦裕禄的工作精神,心中时时刻刻挂念着农民群众,时时刻刻想着给农民群众解决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那么今天这起案子还会发生吗?我想一定不会!
卷十 审判 02警察与骗子2
如果说,当年的焦裕禄遇到的是自然灾害,焦裕禄没有把贫困归罪于老天爷,没有用“天灾”来推脱自己的责任,那么,今天,一切和本案有关的、或者说是有直接的、至关重要关系的干部,包括在接待大张村村民上访时没有正视农民群众的问题,对农民群众反应的问题不是认真解决,而是推诿扯皮,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造成本案发生的干部,怎么去推脱自己的责任呢?
作为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因素,我们要认真考虑:我们的干群沟通渠道是不是畅通?或者说,沟通的渠道是不是还存在?如果这个渠道是存在的,是畅通的,会不会发生以前的多次上访和今天的审判?如果我们在法庭上辩论我的委托人是否有罪,那么我们是不是该推导出县乡两级涉及本案的干部是否有不作为的责任?我想这个结论,不需要我来下。所有关注本地上访、关注尚未彻底解决土地纠纷的人,关注本案审理结果的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辩护人深切希望:我们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本案的时候,要从爱护人民群众、爱护我们这一方土地的稳定发展出发,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依法处理这个案件。力争在处理本案的同时,纠正个别不良干部造成的错误和恶劣影响。通过公正的符合法律和正义的审判,化解干群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
下面,我进一步说明被告张云会无罪的具体理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我认为被告张云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要件,不应被追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村民利益,组织村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根据我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大张村现村委会私自出卖本村集体土地三五十八亩,这三百多亩土地都是大张村的基本农田,都是耕作多年的良田。大张村村委会出卖本村田地后,将导致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严重受损,给村民的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损失。上述田地出卖后,已经荒芜两年,这种损失是明确无误的,是可以用数据来量化的。
被告张云会组织本村村民发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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