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当户对:政治对等,财力相当,良贱有别等。
政府鼓励早婚:
齐桓公令男二十而婚,女十五而嫁。
勾践令男二十而婚,女十七而嫁。
汉惠帝令女十五以上三十而未嫁的,五算。
唐太宗,男二十女十五必须嫁娶。
宋仁宗令男十五而婚,女十三而嫁。
明太祖令男十六而婚,女十四而嫁。
大清通令,男十六而婚,女十四而嫁。
虽然法律约束力不强,但是实际婚龄一般也是差不多。结婚早的一般有两类人:一,皇帝或者太子,二,缺少女劳动力的农家。
早婚三大原因:生理(寿命短),政治(早留后比较安全),经济(人多更兴旺,多子多福,人多力量大)。
特殊婚姻:选婚,赐婚和赠婚,罚婚,典妻和雇妻,童养媳,指腹婚,冥婚,收继婚。
夫妻地位不对等
夫对妻的权利:可典卖出租,可殴打杀伤,可占有妻子财产,充当妻子法人等。
妻对夫的义务:妻从夫居,妻从夫姓,严守贞节,曲从丈夫,孝顺公婆,生养子嗣等。
多妻和多夫
一般来说是一夫一妻制,大多人或者说绝大多人都是,但是也有其他的,比如说皇帝可以有后有妃嫔,妃嫔还要分夫人美人良人等,太子可以有太子妃,良娣,孺子,普通人可以有一正妻二平妻四妾,可这些还只是法律承认的部分。。。其他的变相多夫多妻有:宫女,婢女,妓女,面首等。
多妻的主要是三类人,一类是皇帝,一类是官,另一类叫有钱人。
多夫也有三类,习俗多夫,权势多夫和偷情多夫。。。
接下来是离婚
先是原始社会末期之前,人家不结婚,o(≧▽≦)ツ~┴┴,也就没有离婚。
末期的准偶婚时,结婚离婚很自由很容易。o(≧▽≦)ツ~┴┴,跟没有时差不多。
一夫一妻制以后,离婚比较严重,但是,o(≧▽≦)ツ~┴┴,这种事情不可能立竿见影的,而且离婚理由五花八门,下边看几位东周大名人。
孔子家三世出妻,孔子,孔鲤,子思。
孟子因为妻子在屋里光着身子是无礼,休掉。
曾子因为妻子蒸梨没蒸熟,休掉。
晋文公流亡时也是,到一个地方就结婚,离开时就赶紧跑,不管了。
韩非子中说卫人嫁女儿时让她学会积累财物,也就是藏私房钱,因为离婚很普遍,出来时带出点钱来比较好。
汉晋六朝时离婚也比较普遍,比如曹操离婚。
唐朝时对贞节并不怎么看重,公主再嫁的有23个,三嫁的四个。其他人也差不多,但是已经开始鄙视弃妻的行为。
到了宋朝就更厉害了,不过离婚的还是不少。
再到明清更厉害,把离婚看成大恶,一般人不敢轻易提了。
离婚一般有五大类:
违律为婚,就是各种非法婚姻。
七出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参见“出母”、“出妻”、“休妻”)。内容如下: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ps:择天记里的七出十三归是高利贷,比如说借十块只能拿到七块但是要还十三块,跟这个没关系)
义绝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义绝所指的情况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
5、欲害夫者。
若不离者a;规定当处徒刑一年
(ps:徒刑指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啦啦啦)
色衰被弃和富贵出妻差不太多,也不用太多解释,人生三大乐事:升官发财死老婆。。。
再娶和再嫁
这个跟现代差不多,有人容易,有人不容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明清的普通中老年人比较困难。。。
五,回归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女人或者男人作为细胞核,已经历经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历程。氏族就是一个大家庭。而这两个时期,男人或者女人作为相对附属的细胞质成分围绕细胞核运动。这会构成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一个女人或者男人做金顶,众多男人或者女人做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基数是平行的,只有分工的不同。
现行的一夫一妻制有一个弊端就是分工过于单一,在历史的约束下,只形成了男女分工,严重制约了效率的提高。如果家庭可以按最优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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