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这个教授的意识去行使继承权,那么同族中生前没有任何经济关系的人员都可以获得继承权,这个法的体现的公平两字又到哪里去了呢?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是在一个大城市里有一个独生子女,父亲于十年前过世,母亲之后没有再婚,母亲过逝后独生女去房产部门过房其母亲名下的房产,但是,房管局告知她必须将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全部叫来并当面写出放弃遗产的权力文书,或拿出父母的遗嘱,否则不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看到这篇报道或许很多的中国人都懵懂了吧,很多人会无数理解房产部门的这项要求,不知道遗产继承权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同时也给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带来了一丝笑意。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也就是说父母亲的兄弟姐妹都因为血缘关系而拥有主张继承这份遗产的权利,那么这项规定依据的是什么样的法的精神呢?
如果以继承法的初衷避免儿女过度的拥有父母遗存的财富,那么父母亲的兄弟姐妹来分享这份遗产是不是有不当得利之嫌呢?如果父母亲的兄弟姐妹都不放弃这份遗产权,今后的法院恐怕就要只为办理遗产继承的案件而被挤破门了,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法的精神是客观公正的对待现实存在的己有事物,以公平发展总揽社会文明的精神,当然真理不是一步到位的,但是最不应该伤害的就是八零、九零、零零后这些孩子,因为这些孩子因为计划生育政策而失去拥有兄弟姐妹的亲情,而当他们拥有父母亲的那点遗产的时候,却要招受来自父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摧残,这样的法,法的精神在哪里呢?
婚姻法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在践行人类本性的目的的,就是建立稳定的家庭单元,形成社会发展的基层结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达成妥协性的契约性协议精神,以保障国家之内社会之中的最基层单元保持和谐稳定,以确保国家社会长治久安。孟德斯鸠说:“家庭越是失去单一性,法律就越应该把各个分散的部分集中在一个中心,利益越是分散,法律就越应该引导这些分散的利益走向一个共同的利益。”
(八)、私有权法
在共和国中,国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必须的。但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共和国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共享的平等的和谐社会,对于私有权并不是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导下的主体思想,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最终消灭私有制而达成**社会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呢?
为了在现有机制下调和人类的心理愿望与人类自然**的矛盾冲突,在愿望无法立刻达成的情况下,国家出于平衡的考量,妥协人类自私的天然本性而确立对私有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大家应该理解,在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共享的理想将永远凌驾于自然的私欲之上,最终消灭私欲,以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的理想国度。
(九)、法律与道德
直白的说,直白的道德说教不足以作为立法的依据,道德的考量只是曲正的说词,并不能作为惩戒的依据。因此,道德标准完全不同于法律精神。法的精神是天地之正气,浩然而长存。
法以正义性可以直奔主体,承担责任与义务。而道德只是说教而已,叫嚣到天昏地暗,也只是不负责任的道貌岸然的伪君子罢了,由于毋须负责,伪君子才会拿着道德的尺子到处丈量别人的缺点,把道德量化在他以为的标准之上,去抹杀正义的力量。
徳与法的本质区别是德毋须负责,而法是责任主体,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而德只是个标准,你可以选择取用,也可以选择不取用,没有责任风险,毋须以德匡直。是故国家当以法治国,而不可以德治国。
道德只是机械的理性而已。
大家不要以为机器人时代将是最科学最理性最道德最法治的时代,如果有一天人类真的进入机器人时代,那将是非常恐怖的世界。因为机器人不关心法律与道德,只会对来自外部的伤害感到敏感,并且机器人对安全的敏感性万分强烈,这是出于机械的理性都存在恐惧心理的原因,这是铁定的自然法理,凡是机械的直观的理性都是恐惧自己与恐吓他人存在的。这种的恐惧的感觉会分布于机器人的每一个细微的部件中,一旦他感觉你有可能是他的威胁,你有可能伤害到他,那么,他会直接干掉你,而不会搞什么公正的审判,这就是机械的理性都存在暴力倾向的原因。
但法的精神不是这样的,法以匡正之精神,扼制邪恶力量而产生的。法站在客观第三者的角度审视人世间的辛辣苦酸,公正的评判主观当事者的切实利益,以达成公正公平的法的世界。
(十)、法的的长效机制
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以任何形式的税收手段征收公民的土地财产税费,更不能以设置期限的方式征收私有产权的土地税款,这样做只会引发恶性通货膨胀的概率,消耗掉公民对长期持久发展的心理追求,公民的权利在得到长期契约保障的情况下,人民便失去了恒久的耐心,这样的法会危及国家根本。
长效法制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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