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章 诉讼准备
回到家里,李如云她们还以为我们出了什么事呢。我们上午还是好好的出去,高高兴兴的,回来的时候车子的大灯撞破了,人也一脸的不爽,姐姐还好象哭过,眼圈都红红的,不由问我们出了什么事。听说是为了姐姐的房子的事和她舅舅翻了脸,也都是不平。李如云和徐可都是丈夫身故了的,对于遗产纷争深有体会,都忙着帮姐姐出主意,要争回本应属于姐姐的房子。
李如云对姐姐道:“我认识几个律师,明天我就帮你去问问,一定帮你打打这个官司,他们也太欺负你和小新了。”徐可道:“就是,子欣,你也不能太让着他们了,就算把房子送给人家人,人家还要说声谢谢呢,他们这样子算什么意思,也太冷血了。”章敏也道:“反正我们几个也是在家呆着没事的,这几天就专门为你处理房子的事好了,你外婆亲口说明房子是留给你的,是口头遗嘱,又有这么多的证人,我倒不信告不倒他们了。”她们三个争着帮姐姐出主意,一心想要帮姐姐出出这口恶气。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现在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二套房子的主人,然后就是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证明房子应该属于姐姐还是比较容易的。首先,外婆去世前亲口说过要把二套房子留给姐姐的,这是有不少邻居可以作证的。就算没有外婆的口头遗嘱,按照继承法的原则姐姐也是可以得到房产的。外婆只有姐姐的妈妈和舅舅二个子女,外婆过世之后,她的遗产自然由二位子女继承了,妈妈已经去世,她的份额就由姐姐代位继承。五套房产,留给舅舅三套,姐姐二套。在这一点上,姐姐的舅舅和舅妈是不可能抵赖过去的。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姐姐那位母老虎一样的舅妈之所以有恃无恐,仗的也就是这个。按照民法的原则,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二年,过了这个期限的话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个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侵权的那天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姐姐今年26岁,外婆是在姐姐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姐姐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融德x,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刚刚才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姐姐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姐姐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道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道房产的事,按乡下的一些传统思想,房子是要留给儿子的,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男女同等的继承观念,爸爸可能以为房子真的是外婆留给舅舅了。不过爸爸已过世了,死无对证,舅舅也没办法证明爸爸一定知道这事,以作为爸爸主动放弃权利的证据。
姐姐自己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当时姐姐已参加工作,在医院当护士,有时也会遇上从乡下外婆家来的病人,有些还是外婆的邻居,认识姐姐的,出于义愤告诉了姐姐这事。所以,如果我们一口咬定姐姐以前从来不知道房产的事,就可以符合时效要求了。
舅舅他们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话,就要证明姐姐早在二年前就已知道房产的事。这点并不好办,那些来告诉姐姐实情的人都是出于义惯,自然不会给舅舅当什么证人的,而且那样一来的话,无异于是承认他确实是存心侵占自己外甥女的家产,乡下的老百姓思想还是比较传统的,这种作法是会被众人上口,留下一个极为不好的骂名的。
我们几个商量了半天,还是觉得一口咬定“不知道”为上策,让舅舅去找姐姐知道的证据好了。
章敏她们越说越起劲,甚至都开始讨论房子争回来之后派什么用场好了,是自己开店还是租出去的好,如果自己开店的话又是什么生意最好挣钱。姐姐虽然还是满腹伤心,也被她们几个说得哭笑不得,道:“八字还没一撇呢,你们就想到怎么用钱了啊。敏姐,小新,我们还是先吃饭吧。”我还真有些饿了,下午虽然有吴老板给我们摆了一桌酒席,但大家都没什么心思吃,后来更是吵了起来,吃到肚子里的东西少得可怜,现在早已是饿了。徐可她们虽然已准备好了饭菜,但见我们没回来,也没有自己先吃,要等我们回来一起吃的。林诗怡和丁玲没和我们一起来李如云家,都回自己家了,我和她们二个才十六岁,还谈不上有什么名份,也不好老是呆在一起。
章敏回家去了几天,好象有些瘦了。我问:“敏姐,几天不见,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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